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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8-14 10:14:28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各县市区安委办、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近期,全国电梯安全事故频发,电梯安全形势严峻。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因电梯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人身伤害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对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组织和协调机构,构建电梯安全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各司其责、加强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质监、住建、商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监管,严格查处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加强电梯安全检测和管控。旅游、卫计、商务等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电梯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建立电梯安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执法,加强隐患排查

(一)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要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特别是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自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梯安全应急预案并演练。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性能保障责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在用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校验和调试。

2、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3、电梯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电话是否畅通。

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6、电梯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单位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电梯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各企业排查出的电梯安全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一般隐患要当场整改落实,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监控措施,制定措施,专人盯牢,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同时做好职工电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广大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部门执法检查。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自查自改的同时,严格执法。各级电梯主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九打九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非法违法行为,坚决落实关闭取缔、行政处罚、停产整顿、依法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

(三)市、县两级督查。市、县两级质监部门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若干督查组,对有关企业、部门及地区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一批自查自改不力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和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经济处罚、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等)。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要严格事前问责;导致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开展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纳入季度和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三、大力宣传,加强安全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湖北荆州“7.26”电梯事故教训,广泛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宣贯工作。大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提高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安全意识和主体意识,促使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采取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增强人民群众使用电梯安全意识。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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