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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2013-1-24 23:12:24 本站原创 佚名 【字体: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例评析

  [案例]

  辽宁政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艾明辉物业合同纠纷案

  艾明辉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智能人网吧(以下简称智能人网吧)座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48号(翰林座)1号网点,位于省政府公务员小区内,建筑面积1824平方米。2003年7月1日,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及艺馨座、翰林座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省政府公务员小区 物业委托合同》,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管理期限为二年,自2003年7月1日24时至2005年7月1日24时止。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第平方米0.65元,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3元。该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艾明辉至今未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政兴物业公司于2003年12月7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艾明辉给付拖欠的2003年的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并承担诉讼费。另查:政兴物业公司是具有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2003年9月9日,物业公司取得沈阳市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为:住宅部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5元,商业门市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33元。

  艾明辉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物业公司给其经营的商业网点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本案中省政府公务员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艾明辉作为业主之一,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其负有向政兴物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因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约定政兴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时间是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政兴物业公司亦按约定实际进行物业服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与沈阳市物价是局批准的收费基准是一致的。因此,艾明辉应从2003年7月1日24时起向政兴物业公司交纳当年第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因此判决:艾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辽宁兴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第3-4季度的物业管理费3611.6元。

  [评析]

  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而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之一就是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可以不交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的,业主应受其约束,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如果业主委员会也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则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在是否实际发生了物业服务以及服务的价格为多少的问题上,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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